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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修改原因)
作者:霍尔德电子 更新时间:2025-07-05
为了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近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针对此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HJ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4.1.3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表2和表4的规定。
三、删除表1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3后增加表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4内容如下:
五、将“4.1.4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4.1.4.2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HJ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HJ91.1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6.3,内容为:对于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均为超标。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即为超标。对于表2和表3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什么要修改呢?这是由于自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没变,现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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