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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饮用水(饮用水水质执行标准)
作者:霍尔德电子 更新时间:2025-07-05
随着现代工业快速发展,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日常生活用水中除了含有泥沙、铁锈、水生生物等肉眼可见的杂质,还有余氯、重金属、细菌等肉眼不可见的杂质,这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大众需求不断提升,市面上的饮用水形形色色,如何能选购到安全放心的饮用水,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常见的饮用水分为三种: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1.执行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
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2.水源来源和加工工艺
①饮用天然矿泉水
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注意:
必须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按实际生产需求,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充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调节口感。比如:某些品牌充气天然矿泉水就是在天然矿泉水中充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
②饮用纯净水
是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③其他饮用水
指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或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或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如何读懂饮用水产品标签
①饮用天然矿泉水
标签除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 、Na+ 、Ca2+ 、Mg2+ )的含量范围。天然矿泉水源于天然水源,矿物质含量比较丰富,所以有着严格的界限指标,只有符合下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才可称为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国标中并无界限指标的要求。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②其他饮用水
当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为保护国民“舌尖上的安全”,对于进口饮用水,海关搭建了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的“三段管理模式”。
4.海关监管要求
①进口前严格准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饮用水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九条规定,进口饮用水进出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②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商应当要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③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
进口饮用水到达口岸后,海关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的要求实施现场查验以及取样送检。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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